崇信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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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崇信县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2017-04-28 16:57 来源:政协崇信县委员会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参照省、市《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从服务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致力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认真践行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责任意识,坚持真理,敢于担责,理性务实,积极建言,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五条  在县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县政协办公室负责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包括全县政治生活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文件,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民主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各类协商会、座谈会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一条  提交提案。以委员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根据需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或督办活动。每年至少提交一件质量较高的提案或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二条  参加县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和考察活动,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三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四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凝聚人心的工作。有组织的根据需要参加周边县(区)联谊和交流等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  维护委员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七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搭建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类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手段,丰富履职方法。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十九条  完善履职保障。通过情况通报会、座谈会、发送学习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扩展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政协各类调研、视察、考察和协商活动的选题应广泛征求委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活动组织应扩大委员参与面。政协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安排等应提前告知相关委员,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和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完善履职成果报送和反馈机制。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委员联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委员工作。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巩固政协主席、副主席、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主席会议成员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等制度,加强与委员联系和沟通。定期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掌握委员在单位的工作、学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十二条  健全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委员和优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视察报告,进行宣传和表彰奖励,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定期汇总,每年向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并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参加常委会议、委员参加县政协牵头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学习培训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考核;委员提交提案情况,由提案法制委员会考核;委员反映社情民意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考核。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建立委员履职档案,统计汇总各类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教育引导委员珍惜自身荣誉,恪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教育督促委员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绝不允许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销假制度。

委员要按照有关会议、活动的通知要求,提前安排好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会议或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活动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既不出席也不请假的,视为缺席。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须向大会秘书处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原因,并经大会秘书长批准;全体委员会议期间请假,半天以内的向所在小组召集人请假,半天以上的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

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协常委会会议的,须向县政协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原因,并经县政协主席批准;常委会会议期间请假,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参加常委会议的情况,在会议期间进行通报;委员参加县政协会议、调研、视察、学习培训、界别活动和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履职情况,每年年底由县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委员本人、所在单位和县委组织部、统战部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提醒、告诫和撤销委员资格制度。

委员无故一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无故一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委员届内两次请假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一年内两次请假不参加常委会会议;委员连续两年未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任务,由县政协办公室书面予以提醒。

委员届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届内三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会议;委员届内三次及以上请假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请假不参加常委会会议;委员届内累计五次无故不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连续三年不撰写提案也不反映社情民意,经县政协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后,由县政协分管领导约谈,予以告诫。经告诫仍未改正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党员委员向组织部提出;非党员和民主党派向统战部提出)。

委员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和决定的,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提名单位提出申请复议,提名单位将复议意见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进行审议,并由主席会议作出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双十条”、市委“十二条”和县委“十条”规定,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政协崇信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县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