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2082300ZF000/2017-02189 文号 崇政发〔2017〕166号
发布机构 365bet备用网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12-08
信息名称 365bet备用网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365bet备用网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崇政发〔2017〕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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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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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7〕7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结合全县实际,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儿童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强化家庭责任,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落实家庭责任。强化家庭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第一责任主体的责任,增强家庭对困境儿童的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3.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鼓励倡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4.实施分类保障。根据困境儿童不同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三)总体目标。加快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2020年,全县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加优化、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二、困境儿童分类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和监护困境儿童。

(一)家庭困境儿童。指父母一方死亡、重病、重残,另一方重病、重残以及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重残: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一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二级以上的。重病:参照我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

(二)自身困境儿童。指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大疾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改嫁、服刑、戒毒,另一方失踪、改嫁、服刑、戒毒等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工作任务

(一)分类保障基本生活

1.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5.对流浪未成年人,做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工作。

6.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

(二)分类落实医疗保障

1.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2.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3.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

4.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儿童脑瘫、极低和超级低出生体重儿、儿童哮喘持续状态、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等疾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将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脑瘫等疾病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5.加大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工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

(三)全面加强教育保障

1.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2.建立针对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保障措施,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3.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4.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但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其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

(四)明确落实监护责任

1.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2.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经监护人同意并放弃监护权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申请送市儿童福利机构代养。

3.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公安机关要及时联系儿童的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暂时查找不到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临时监护,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局予以安排。

5.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6.对于依法收养儿童的家庭,民政局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7.对由民政局设立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的,要与其监护人签订代养协议,明确代养时间及代养期间双方权利和义务,代养期间儿童基本生活费用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无能力的,由县民政局按照规定解决。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

(五)强化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1.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依托民政局和残联下设的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2.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将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

3.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4.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要。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

(六)强化安全保护

1.民政、教育、卫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的督导工作力度,推动上述机构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2.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报告的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案(事)件,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属于困境儿童单独居住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属于失踪、失联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

3.各村(居)民委员会对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或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必要时要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临时保护。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

四、建立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

建立由县民政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城市社区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根据困境儿童的具体情况,分类统计,逐个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民政、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具体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专业社会工作者、驻村干部等担(兼)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教育义务和监护责任,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情形的,要及时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并做好跟踪指导,直到政策落地得到妥善救助。

(二)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计、人社、公安、住建等部门以及残联和其他群团组织,共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密切配合、沟通顺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群团组织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工会要依托帮扶中心,对建档困难职工子女进行救助帮扶;依托职工之家、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引导企业和职工中的志愿者参与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共青团、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广泛动员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妇女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平台,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工作。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引导和鼓励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通过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从而推动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慈善捐赠、对口帮扶、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大力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镇、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把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督查考核局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民政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公安、卫计、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实施方案,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发改、教育、民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将面向困境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儿童之家等服务场所。县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三)推进队伍建设。民政要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卫计、教育部门和残联要大力培养困境儿童服务保障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媒体宣传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要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和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乡镇、县工业集中区及城市社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落实措施。民政局和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政府报告。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